鑽石家為了保障雙方權益,特別與專業法律顧問合作,提供嚴謹的租賃買賣合約,確保雙方的租賃買賣行為平等且受法律保障

 
        
 

-以下為租賃買賣合約之節錄-
 

第 一 條:租賃標的物
甲方向乙方租賃珠寶_       _件,相關規格明細如下:
(一)商品名稱:
(二)規格內容:詳附件。
(三)數量:
第 二 條:租賃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第 三 條:租金及給付方式
(一) 本契約之租金為新台幣                  元整,押金                  元整。甲方應將租金先支付確定,活動當周暫付押金,若有宅配運費由乙方支付。
(二) 給付方式如下:
• 現金
• 刷卡
• 匯款(匯款帳號:                              ,金融機構代號:                              , 戶名:                               )。

第 四 條:押金及證件之提供
(一)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新台幣                  整(即承租標的物之市價)現金作為押金,於契約終止時,若無毀損或違約等相關問題時,由乙方歸還甲方,若有毀損或違約問題時,俟修繕完成扣除修繕相關費用後或扣除違約費用後,再予以歸還。
(二) 若甲方選擇刷卡方式,則乙方逕以當月或次月(視金融機構處理時程而定)刷退方式歸還押租金。
(三)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俾便確認簽約人之身分。

第 五 條:租賃標的物之交付
本契約簽訂及甲方交付租金及押金後,乙方應將租賃標的物於乙方指定處所交付租賃標的物,或由乙方以郵寄方式寄送至甲方指定之地址,郵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若甲方更換其他租賃標的,則甲方應給付乙方貳佰元整之處理清潔費用及運送之處理費,以及更換標的物之租金、押租金價差後方予變更。

第 六 條:租賃標的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一) 甲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當日將租賃標的物返還乙方。
(二) 本契約到期後逾期一日以內歸還標的物者,應給付本契約租金之50%。逾期二日以內歸還標的物者,應給付本契約租金之全額。逾期二日以上,仍未返還標的物者,且甲方未於先通知乙方欲延展租賃期間,乙方除沒收押金全額,並得報請司法機關處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三) 契約展期則按展期後新約所約定之時間返還。

第 七 條:契約展期
若甲方因故需延展本契約之租期,需於租賃期間屆滿日前一日通知乙方,乙方並有權利決定是否展期。若有契約展期之情形,甲乙雙方應重新簽訂新契約以完成展期。若甲方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未依約定通知乙方需延展本契約之租期,乙方有權將押金全額沒收。契約展期後標的物之租金,以簽定的新契約為基準。

 第 八 條:租賃點收
(一) 甲方應於收受租賃標的物當日完成點收並確認商品規格,如發現外觀有損壞或污漬或規格不符時應即通知乙方。
(二) 若前項情形非肇因甲方所生,乙方應重新寄送相同規格之標的物予甲方,運費由乙方支付或由雙方另議更換標的物,惟除運費外,租金及押金之差額仍應由甲方負擔,支付價差後方行寄送。
(三) 若於收受租賃標的物24小時內未向乙方為租賃標的物損壞或污漬之通知時,即視為點收完成,點收完成後之損壞或污漬,除係因長期累積使用所造成之正常使用痕跡,一律由甲方負責。

第 九 條:返還鑑定
乙方應於甲方返還標的物後24小時內,就本契約中所載標的物規格進行珠寶鑑定。經乙方鑑定確認無訛後,方完成返還手續。

第 十 條:所有權
租賃標的物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標的物或任意拆解、更換零件。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一) 甲方依本契約第八條點收後發現租賃標的物有毀損或污漬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判斷確認後,若是人為因素造成,乙方視情況有權利決定委託第三方修繕或要求甲方賠償與新品等值的現金。
(二) 前項維修之原因若係由甲方所造成,修繕或清潔費用應由甲方負擔,惟乙方需出示統一發票或加蓋店章之修繕或清潔單據,甲方並需負擔修繕或清潔期間之租金。
(三) 若標的物遺失或標的物返還後有毀損、污漬程度致無法修繕或回復後標的物價值明顯降低者,乙方將沒收全額押金,且甲方需另外支付相當於本契約租金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乙方。

第十二條:契約修改
本契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
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